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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,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,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,预防森林火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》和国家、省、州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面的要求,经市人民政府决定,作如下通告:
一、清明节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林区、林缘内实施野外用火和燃放烟花爆竹,包括上坟祭祖时烧纸钱、焚香、烧坟草及生产生活用火、烧田地秸秆、吸烟、野炊等。严禁携带火源、火种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。严禁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。确需在禁燃区内生产用火的,必须依照《野外用火管理制度》向各乡镇(街道)报批,送当地公安机关和市森防办、市林业局备案后,按照规定制定安全应急预案,方可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用火。
二、各乡镇(街道)、市直相关部门、各森林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、电视、标语、微信、电子显示屏等形式,做好“文明祭扫”宣传,营造全民防火氛围。同时在森林火险重点地段设立固定火源管控点,对进入林区的车辆、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,严格管控野外用火。
三、各旅游景区、林场、森林公园、水库湖区、公墓墓区和森林经营单位清明节期间要加强防火管理,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,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,加大检查力度,消除森林火灾隐患。
四、市公安局(森林公安局)、市民政局、市市场监管局、市应急局、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,依法查处取缔违规经营销售烟花鞭炮、纸扎、纸钱、冥币等祭祀品的店铺、摊点。
五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,擅自在森林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、燃放烟花爆竹,引起森林火灾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。
六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兴仁市人民政府
2021年4月1日